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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吃得香楼上呛得慌!上海最新办法公布事关餐饮油烟→
发表时间: 2025-02-24 19:42:09 来源:废气治理
餐饮业与市民日常生活紧密关联,是城市“烟火气”的直观体现,但餐饮油烟也易对旁边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成为生态环境领域市民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2月18日,《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办法》第六条提出,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划、物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在油烟排放方面,《办法》第九条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排放的油烟,不允许超出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同时,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①不经过烟道的无规则排放;②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在油烟排放口设置方面,《办法》第十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的高度、朝向、与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采样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的要求。
在设施安装方面,《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饪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
在烟道及相关设施维护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二条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烟道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烟道完整、密闭;不得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及其管道完整、密闭,保持设施正常运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理洗涤维护并做好记录;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一年。
在共用烟道及设施的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三条提出,两个及以上餐饮服务项目共用一个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理应当依规定对共用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来维护和管理,保证排放的油烟不超过国家和上海市油烟排放标准。经营管理单位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在清洁能源使用方面,《办法》第十四条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规定,使用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油烟排放口采样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依规定对共用烟道及相关设施来维护和管理,导致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等负有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住宅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餐饮服务经营者(含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下同)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和减少餐饮服务项目的大气污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物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等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宣传,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场所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发放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就餐饮服务项目是不是满足选址等要求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提示申请人知晓须遵守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的高度、朝向、与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饪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烟道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烟道完整、密闭;不得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及其管道完整、密闭,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理洗涤维护并做好记录;清洗维护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一年。
两个及以上餐饮服务项目共用一个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理应当依规定对共用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来维护和管理,保证排放的油烟不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
本市推动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纳入餐饮业一体化综合监管范围,依托餐饮业数字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餐饮服务经营者注册登记、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信息,加强执法联动和综合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关执法职责,提供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和指导。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会员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推广餐饮油烟、异味污染防治先进的技术和方法。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等负有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油烟排放口采样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依规定对共用烟道及相关设施来维护和管理,导致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态环境部门等负有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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