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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大气环境执法领域10起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 2024-10-19 08:40:05 来源:工程案例

  人民网南京9月29日电 近日,江苏生态环境系统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污染因子监管,先后查处了一批涉气环境违法案件。29日,10起典型案例公布,内容涵盖火电企业锅炉起停期间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机动车检验测试单位检测尾气弄虚作假、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规定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等。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日常巡检发现,南通某发电有限公司凌晨5时#1、#2机组排放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浓度数值超过行业排放标准。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SCR脱硝处理设备中尿素水解反应器出现故障,喷氨管道堵塞。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氮氧化物许可排放小时浓度限值为100mg/m3,4月20日自动监控多个方面数据显示,#1机组排放氮氧化物自5时起共计超标12小时,超标时段的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数值在110mg/m3-170mg/m3之间波动。#2机组排放氮氧化物自5时起共计超标14小时,超标时段的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数值在130mg/m3-250mg/m3之间波动。当日单台机组最大小时烟气流量为85.6万m3,超标时段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约3.7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6万元。该公司事后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于2022年5月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金2.4933万元。

  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自动监控系统在线数据超标问题线索,对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核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燃煤发电过程中,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进行烟气脱硫,脱硫塔配套安装5台浆液循环泵,脱硫系统设置有二氧化硫浓度超保护值报警系统。该公司2#锅炉于2022年4月25日20时38分启动,锅炉启动前同步开启了脱硫系统第一台浆液循环泵,约21:00后,脱硫系统二氧化硫浓度超保护值,报警系统开始报警,但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未按运行规程及时开启另一台浆液循环泵,并两次关闭报警信号,导致该公司2#锅炉4月25日21时至4月26日00时二氧化硫在线监控四个小时数据超标。直至4月26日01时30分,接班人员启动了第二台浆液循环泵,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数据达标。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11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夜间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复合地板项目有4台压机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4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台压机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吸附处理装置风机未运行,压机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在车间无组织排放。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显示,PVC地板原料受热会产生有机废气。检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4月11日是职工刚到班,正在用蒸汽进行预加热,无废气产生,所以风机没有运行。4月12日是生产已结束,正在用循环冷却水进行降温,无废气产生,所以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4月11日及4月12日的用电监控,对比现场检查时间段前后的用电量,发现4月11日该公司全天均有生产用电记录,并非夜间执法时刚开始上班。两天均仅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开启污染防治设施时,该公司用电量增加,其余时间段无变化。从而印证了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了用电监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请求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2年1月1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宿迁市绿立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专项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厂区东南角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炉灰物料,未覆盖面积约300平方米,无相关防尘措施。1月2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月4日,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开展核查,发现堆场东南角的锅炉炉灰仍未覆盖到位,未覆盖面积约200平方米。堆场西北角的破碎树根、树枝、树皮等物料未覆盖到位,未覆盖面积约500平方米。堆场道路未硬化,路面积尘严重。堆场北侧的第一和第二物料大棚之间有面积约20平方米的破碎树皮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

  该公司(1月12日)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1.99万元罚款。针对该公司(2月4日)违法行为,违反了《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21.89万元罚款。

  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巡查,发现该加油站部分加油枪气液比的超标频率较高,但尚未达到国标中在线监测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预警限值。2022年3月8日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站加油枪采用“一泵四枪”的油气回收技术,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没有预警提示。现场对加油枪筛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加油站24把在用汽油枪中的12把汽油枪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其中8号、9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8号和30号的气液比分别为1.23、0.77、0.70、0.94、0.90、0.83、0.78、0.86和0.8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限值1.0-1.2的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2.44万元罚款。

  2022年3月15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对仪征市四方轻纺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一台正在使用的自制加热炉燃用的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焦炭,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规定,仪征市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燃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2万元罚款。

  2022年3月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利用红外热成像仪对常州市双志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罐区进行现场非接触检查,发现编号为T205罐顶部明显有气体逸出外环境。经查,该单位T205罐顶的泡沫发生器内部爆破致玻璃密封面开裂,导致T205罐内异丁醇物料从玻璃密封面开裂处泄露逸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4.4万元罚款。

  2022年4月7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南京中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一台在检车辆正停在底盘测功机上准备上线检测,驾驶室OBD检测仪连在不明转接器上。经查,该驾驶室OBD检测仪连接的转接器设备为OBD检验。当车辆OBD检验发生故障灯报警情况时,插入该转接器设备就能够最终靠车辆OBD检验环节。该OBD设备是该公司负责人通过网上购买,用于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作弊使用,使无法通过OBD检测的车辆在接通后,可以通过检验测试。另查,该公司通过该作弊设备对10台无法通过OBD检测的车辆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24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同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2022年5月,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对徐州海虹喷涂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第六项第一条《自行监测》要求每半年一次对1#、2#、3#排气筒进行一次手工监测,监测污染物分别为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等。每月一次对4#排气筒进行一次手工监测,监测污染物分别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每年一次对厂界内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一次手工监测。每季一次对厂界内颗粒物进行一次手工监测。但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对上述污染因子按照频次进行自行监测,也未根据相关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对其处5.96万元罚款。

  2021年底,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连云港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中使用大量有机溶剂,且生产线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年对其中的泵、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密封点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构成了“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管道、设备做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连云港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2.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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